(一) 具外國國籍【不含港澳及大陸地區人士】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。
(二)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,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:
1.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,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。
2.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,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籍者,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。
*前2項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,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。
如違反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,撤銷其所獲准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。
(三) 外國學生具高中畢業資格者,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學位班;具學士學位者,得申請入學碩士班;具碩士學位者,得申請入學博士班;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。